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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新规明确地勘单位活动业务范围

国土资源部新规明确地勘单位活动业务范围

发布日期:2010-06-30 来源: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网站 【字体: 打印

国土资源部新规明确地勘单位活动业务范围

国土资源部新规明确地勘单位活动业务范围

 

69,根据国务院《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0号)要求,国土资源部印发《地质勘查单位从事地质勘查活动业务范围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地勘单位按照批准的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从事相应的地质勘查活动。

《规定》指出,具有甲级资质的地勘单位,可以从事本类别所有的地质勘查活动。具有乙级矿产勘查(不含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资质的地勘单位,只能从事本类别预查、普查、详查阶段的矿产勘查工作。具有丙级矿产勘查资质的地勘单位,只能从事本类别预查、普查阶段的矿产勘查工作。具有乙级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资质的地勘单位,可以从事本类别各个勘查阶段的矿产勘查工作。

《规定》明确,具有乙级、丙级地质调查资质的地勘单位,应当按照本类别地质调查项目对勘查技术人员和勘查设备仪器等要求,从事相应的地质调查工作,高资质等级的地勘单位优先。

《规定》强调,具有地质调查和矿产勘查资质的地勘单位从事地质调查和矿产勘查工作,可以委托低一资质等级的地勘单位为其提供专业勘查技术服务(不含地质实验测试)。委托地质实验测试的,应当委托相同或以上地质实验测试资质等级的地勘单位承担。

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共有13类。地质勘查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丙级或甲级、乙级。《规定》的出台,旨在加强对地质勘查单位从事地质勘查活动业务范围的管理,维护地质勘查市场秩序,保证地质勘查质量。依据本规定,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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