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

高温季节津贴知识问答

高温季节津贴知识问答

发布日期:2017-07-27 来源:安徽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 【字体: 打印

高温季节津贴知识问答

      高温季节津贴知识问答

     最近,有关“高温季节津贴”问题是大家普遍关注的话题。本期特约合肥市劳动监察支队编写有关问答进行刊载,以便相关用人单位和广大劳动者掌握相关政策和规定。 

  一、对高温季节的工作时间有何规定? 

  企业在高温天气期间,应遵守国家、省防治高温职业危害有关规定,根据本单位实际,合理安排职工工作,适当调整高温、露天作业人员的作息时间,增加休息,减轻劳动强度,减少或停止高温时段作业,严格控制加班加点,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1.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2.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3.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二、对露天作业的劳动者,有无特殊保护? 

  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用人单位应当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三、劳动者在工作中“中暑”了,应该享受什么待遇? 

  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四、发放高温季节津贴的条件? 

  答:企业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及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气温以省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为准。 

  五、发放高温季节津贴的标准? 

  答: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工作日不低于10元。 

  六、单位发放了防暑降温饮料,是否就不需发放高温季节津贴? 

  答: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季节津贴。 

  七、单位发放了钱物,是否就不需要提供防暑降温饮料? 

  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 

  八、劳动者因高温停止工作或缩短工作时间,单位能否扣除或降低工资待遇? 

  答:企业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不得因增加高温季节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 

  九、高温季节津贴是否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内? 

  答: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季节津贴。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中剔除高温季节津贴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温季节津贴计入工资总额,在企业成本中列支。目前合肥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为1520/月。 

  十、高温天气期间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有何特殊保护?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十一、用人单位不发放高温季节津贴,劳动者如何维权? 

  答: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劳动保障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工作时间、工资津贴规定,侵害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发放高温季节津贴产生的争议,可通过劳动争议仲裁程序解决。 

  十二、哪些部门负责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会组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浏览次数:1494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返回顶部

皖公网安备 340111020022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