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

关于鼓励“走出去”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得意见(试行)

关于鼓励“走出去”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得意见(试行)

发布日期:2008-04-01 来源:安徽省国土资源厅网站 【字体: 打印

关于鼓励“走出去”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得意见(试行)

各市(省直管试点县)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商务局,省属各地质勘查局、国有地质勘查单位、大中型骨干企业: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的意见》(皖政[2007]63号),为鼓励和支持我省国有地质勘查单位、大中型骨干企业到省外和境外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走出去”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重要意义
    我省矿产资源浅部勘查程度较高,地表及埋藏浅部尚未发现的矿产资源已经很少,地质找矿难度加大;重要金属矿产后备资源储量的增长跟不上加工工业需求的增长;随着我省工业化、城市化的快速发展,经济社会发展对资源不断增长需求与资源保障程度相对不足的矛盾将长期存在并日显突出。只有充分利用境内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才能更好地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政府主管部门和国有地质勘查单位、大中型骨干矿山企业以及其他有实力的大中型骨干企业一定要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增强“走出去”意识,以更加积极的姿态、更加主动的工作、更加有力的措施,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开展境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合作,建立稳定、多元、安全的境外资源供应基地,从而推动我省钢铁、有色金属等企业乃至全省国民经济建设又好又快发展。
    二、鼓励“走出去”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主要矿产
    发挥我省地质勘查和钢铁、有色金属等行业的比较优势,支持和引导到省外、境外勘查开发我省工业发展急缺,依赖进口比重较大的铁矿、铜矿等重要矿产,兼顾其他工业发展需要的重要矿产。
    三、建立我省地质勘查基金“走出去”运行新机制
    我省地质勘查基金制度已经建立,地质勘查基金除了用于省内矿产资源勘查外,要充分发挥地质勘查基金的作用,支持和鼓励国有地质勘查单位和大中型骨干企业到省外、境外勘查矿产资源。建立省级地质勘查基金与国有地质勘查单位、大中型骨干企业的利益共同体,为“走出去”开展矿产资源勘查降低风险,探索地质勘查基金运行新机制。
    1、本省国有地质勘查单位和大中型骨干企业到省外或境外开展矿产资源前期风险地质勘查(相当于国家标准预查及预查前期地质勘查工作),勘查矿种符合鼓励要求的,可以向省地质勘查基金管理机构申请省地质勘查基金投入,经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按照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后,省地质勘查基金在限定比例和额度内予以投入,限定投入比例不超过50%,同时省外项目投资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境外项目投资额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经前期风险勘查,有进一步进行找矿前景,省地质勘查基金投入部分按照投资比例转为投资入股;没有进一步找矿前景的提交地质勘查报告和投资决算报告,经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审查,按照规定程序批准核销地质勘查基金投入。
    2、本省国有地质勘查单位、大中型骨干企业与省外、境外企业合资或独资在省外、境外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勘查矿种符合鼓励要求的,可以矿业权申请地质勘查基金,进行合作勘查。省外、境外勘查项目申请地质勘查基金额度最高为申请单位(企业)参与该项目独资或合作投资比例的50%。勘查项目结束后,未取得成果的,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后,核销勘查资金;取得成果的,按投资比例分成或按股份处理。
    3、本省国有地质勘查单位和大中型骨干企业在省外、境外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勘查矿种符合鼓励要求的,可以申请地质勘查基金立项,经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论证批准,取得矿业权或境外国认可的相关权利后,下达任务与投资计划实施,按《安徽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管理。
   四、落实对境外资源开发企业的支持政策。
    1、支持境外资源开发项目在境外注册前发生费用(含咨询、勘测、调查、购买规范性文件及翻译费),按财政部、商务部《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05〕255号)、《关于2006年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75号)等文件执行和管理。
    2、支持境外企业资源回运运保费用,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
    3、对投资100万美元以上的境外勘查及开发合作项目的贷款贴息,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4、按对外实际投资额的直接补助或贷款贴息。按《安徽省财政厅 商务厅关于我省“走出去”促进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1043号)等文件执行和管理。
   五、为实施走出去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做好服务
    1、加强境外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法律法规研究,做好境外投资法律服务与环境评估,指导国有地质勘查单位和大中型骨干企业降低投资风险,提高“走出去”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经济效益。
    2、促进我省大中型骨干企业与国有地质勘查单位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充分发挥各自在资金、人才、技术上的优势,实施“走出去”长期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合作战略,占据稳定的省外和境外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市场份额,建立稳定的资源勘查和矿产品供应基地。
    3、为“走出去”的国有地质勘查单位和大中型骨干企业争取国家政策和资金扶持,并积极为“走出去”单位与企业办理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资质等申报审批手续,以创造境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良好条件。
    4、协助国有地质勘查单位和大中型骨干企业向金融机构推荐境外勘查开发项目,争取金融机构的资金支持。
    5、积极组织到周边国家、友好国家、矿产资源丰富的国家及国内其他省份进行调查研究,发布相关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法规、勘查开发信息,矿业权信息。加强与国外有关机构的联系,有针对性地在矿产资源富集地区和重点拓展地区举办投资政策说明会和项目对接会,大力宣传安徽,为出省、出境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提供便利条件。
    6、加强与省内外高校等培训机构的联系,沟通培训渠道,有针对性地培育一支实施“走出去”战略急需的经营人才和管理人才队伍。
    7、拟定“走出去”鼓励、奖励政策,凡在省外、境外勘查发现矿产资源成果的,比照省内发现勘查成果从优对待,予以评奖、表彰。
   六、加强对“走出去”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工作的领导
    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商务厅共同成立实施“走出去”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由国土资源厅厅长任组长,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商务厅分管厅长任副组长,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有关处室负责人为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省国土资源厅,具体承担实施“走出去”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组织协调等日常工作。
 浏览次数:2257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返回顶部

皖公网安备 340111020022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