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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地质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地质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03-02 来源:安徽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 【字体: 打印

关于印发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地质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的通知

地科201026

关于印发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

地质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

现将《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地质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00二月八日

 

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

地质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和调动广大地矿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奖励在地质找矿、地质勘查和科学研究工作中作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地勘经济和社会发展,依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名称为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地质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地质科学技术奖),分为地质找矿成果奖、地质勘查科学技术奖两个类别。

第三条 地质科学技术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第四条 局地质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机构为局科技委员会,局科技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地质科学技术奖日常管理工作。局属各单位要相应设立奖励评审机构,负责地质科学技术奖的审查、申报工作。

第五条 地质科学技术奖励范围为基础地质、矿产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农业地质、城市地质、旅游地质、地球物理勘查、地球化学勘查、地质遥感、探矿(岩土)工程、岩矿测试、地质测绘、地质信息技术、安全工程、矿山建设等方面成果。  

第六条 地质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促进科技创新和地质成果转化的方针。

第七条 地质科学技术奖的评选和评审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预。

第八条 地质科学技术奖励的成果包括局在省内外、国外产生的地质找矿成果和地质勘查科学技术成果。

第九条 地质科学技术奖励分物质和精神奖励。物质奖励(奖金)重点为地勘单位拥有矿业权的项目和列入国家、省、局计划的项目。

 

第二章  地质科学技术奖获奖标准

 

第十条 地质找矿成果奖获奖标准

一等奖:矿产资源/储量经综合技术评价(指鉴定、评审和验收)后,达到333类别以上,提交的金属矿规模达到大型矿床以上。

二等奖:矿产资源/储量经综合技术评价(指鉴定、评审和验收)后,达到333类别以上,提交的金属矿规模达到中型矿床以上,非金属矿规模达到大型矿床以上,地下水供水源地为大型水源地、地热资源为大型地热田以上。

三等奖:矿产资源/储量经综合技术评价(指鉴定、评审和验收)后,达到333类别以上,提交的金属矿规模达到小型矿床以上,非金属矿规模达到中型矿床以上,地下水供水源地为中型水源地、地热资源为中型地热田以上。

鉴于大型金属的矿床地质勘查工作周期较长,为体现及时奖励的原则,经局组织评审认定,对有望达到大型以上的矿床可增设地质找矿重大发现奖、地质找矿阶段成果奖,该两项奖只能评选一次。对达到中型矿床的只增设地质找矿发现奖、该奖项只能评选一次,不再增设地质找矿阶段成果奖。

发现特大型金属的矿床(大型矿床规模5倍及以上),局将给予特殊奖励,奖金额采取一事一议的原则,程序不变。

第十一条 地质勘查科学技术获奖标准

一等奖:技术难度大,理论研究有重大创新,在解决关键性地质科技难题或重大矿产开发技术经济问题上做出重大贡献;学术上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勘查和科研成果取得重大的经济、社会效益。对促进地质科学研究和地质找矿有重大的指导作用和实用价值。

二等奖:技术难度较大,理论研究有较大创新,在解决关键性地质科技问题上做出较大贡献;学术上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勘查和科研成果取得较大的经济、社会效益。对促进地质科学研究和地质找矿有较大的指导作用和实用价值。

三等奖:技术难度较大,理论研究有创新,在解决关键性地质科技问题上做出一定贡献;学术上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勘查和科研成果取得一定的经济、社会效益。对促进地质科学研究和地质找矿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和实用价值。

 

第三章 地质科学技术奖申报

 

第十二条 地质科学技术奖申报要求

1、申报地质找矿成果奖和地质勘查科学技术奖应由项目完成单位统一组织,并填写统一的申报书,提供必要的技术评价证明(指在国内外权威刊物上发表论文情况,鉴定、验收证书,评审意见,查新报告,检测报告及有关法定的审批文件等)和引用、应用证明,技术报告,申报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申报材料一式四份,装订成册,并加盖单位印章。   

2、凡存在知识产权争议或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员有争议的成果,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申报。

3、申报奖项必须经综合技术评价(指鉴定、评审和验收)结束以后的地质成果,申报地质找矿重大发现奖和地质找矿阶段成果奖的项目除外。

4、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重大项目,原则上应按整体成果申报奖励。总项目中的某子项目成果单独报奖,需征得总项目主持者同意。总项目报奖时,应扣除子项目申报部分。

5、当年未评上的项目,来年申报必须有新进展、新成果。

6、申报奖励的成果必须是较严谨的科学体系,丰富的研究内容和科学的表达方式。一般性的材料如讲话、汇编、论文集、建议、简报、政策文件、行政法规不属奖励范围。

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地质找矿成果奖、地质勘查科学技术奖获奖标准进行申报,申报项目不受名额限制。

第十四条 局属各单位在组织同行专家初审的基础上并在本单位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申报。

第十五条 地质科学技术奖不得重复申报,经局推荐后,申报地质科学技术奖的成果,还可申报更高级别奖励。

 

第四章 地质科学技术奖评审与奖励

 

第十六条 局科技委员会负责地质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以会议形式进行评审。聘审专家采取回避制,承担申报项目的人员一律不得聘用为该项目评审专家。

第十七条 地质科学技术奖中的地质找矿成果奖一等奖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3个,主要人员不超过9人;二等奖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2个,主要人员不超过7人;三等奖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2个,主要人员不超过5人。地质勘查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3个,主要人员不超过7人;二等奖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2个,主要人员不超过5人;三等奖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2个,主要人员不超过3人。

第十八条 地质科学技术奖的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奖金数额由局科技委员提出建议报局长办公会审定,奖金由局奖励基金中统一列支。先期以获得地质找矿重大发现奖和地质找矿阶段成果奖的奖金计入到地质找矿成果奖最终获奖的奖金中,奖金数额见下表。

奖项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地质找矿成果奖

不低于100

3050

1020

地质勘查科学技术奖

25

12

0.51

第十九条 地质科学技术奖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二十条 地质科学技术奖对于获奖的单位与个人,授予单位奖状,授予个人获奖证书,奖状与证书由局统一印制并授予。

第二十一条 由局科技委员会组织评审的获奖项目经局长办公会审定之后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天。

第二十二条 地质科学技术奖奖金由申报单位按照贡献大小的原则进行分配,奖金总额的70%主要奖励直接从事该项目的各类技术人员,奖金总额的30%奖励其他相关人员。

 

第五章 异议处理

 

第二十三条 地质科学技术奖异议及其处理

1、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获奖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自公示之日起15日内向局科技委员会办公室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2、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必须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必须由法人代表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3、涉及项目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员或名次排列的异议问题,由项目申报单位负责处理,处理结果报局科技委员会。

4、涉及项目实质性问题(指申报书填写内容与申报项目事实不符)的异议,由项目申报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局科技委员会裁定。

5、凡属于对申报项目的评定等级提出异议的,一律不予受理。

6、凡异议未及时处理完成的项目,不予授奖。

7、由局科技委员会对异议处理结束后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获奖项目、等级和人员的结果予以公布。

 

第六章   其它

 

第二十四条 局科技委员会办公室设立在局科技信息处。

第二十五条 局科技委员会拥有最终解释权。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局2006年发布的《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地质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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