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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地勘土地测绘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的通知

关于印发《安徽省地勘土地测绘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8-02 来源:安徽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 【字体: 打印

关于印发《安徽省地勘土地测绘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的通知

皖国土资〔2013〕202 号  

于印《安徽省地勘土地测绘工程专业

评审标准条件》的通知

各市、省直管县国土资源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安徽省地勘土地测绘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9月10日

 

 

安徽省地勘土地测绘工程专业术资

评审标准条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地勘、土地和测绘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加强我省地勘、土地和测绘工程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调动广大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培养造就一支高技术人才队伍,营造人才辈出、人尽其才、多出成果的社会环境,根据国家、省关于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地勘、土地和测绘工程专业特点,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地勘、土地和训绘工程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

    第三条  符合本标准条件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通过评审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表

明其具备承担相应岗位工作的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四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从事地质调查与矿产勘查(简称地矿) , 水文地质、工程地质与环境地质(简称水工环地质) , 地球物理勘查及遥感地质(简称物探及遥感) ,地球化学勘查( 简称化探) ,岩矿鉴定及岩矿分析、采矿及选冶加工试验( 简称地质实验测试)甸探矿工程(简称探工) ,土地调查、土地勘测、土地规划,测绘等工程技术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仍从事上述专业技术工作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和在皖工作1 年以上的省外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  为培养复合型人才,已取得非本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符合本标准条件的,可根据工作需要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章基本条件

    第六条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任期内年度考核或任期考核达到合格以上等次。

    第七条  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行岗位职责。

第四章学历资历等条件

    第八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正高级工程师

    按照安徽省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执行。

    (二)高级工程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获得博士学位后,取得工程师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 年。

    2 、获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后,取得工程师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 年。

    3 、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0 年, 或现在野外艰苦岗位及县城以外(不含县城)基层单位工作满15 年,取得工程师资格满5 年。

    4 、获得中专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5 年,现在野外艰苦岗位及县城以外(不含县城)基层单位工作,取得工程师资格满5 年。

    (三)工程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获得研究生学历或第二学士学位后,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 年。

    2 、获得大学本科或专科学历后,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3 、获得中专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5 年,或现在野外艰苦岗位及县城以外(不含县城)基层单位工作满12 年,并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满5 年。

    (四)助理工程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后,取得技术员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 年。

    2 、获得中专学历后,取得技术员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第九条  外语、计算机、继续教育条件

    (一)按照规定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取得合格证,或符合免试条件。

    (二)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并取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第五章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条  正高级工程师条件

    按照安徽省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执行。

    第十一条  高级工程师条件

    具备本标准条件第六、七、八、九条,同时具备下列三项条件:

    (一)能力条件

    具有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有承担重大工程项目或重要技术开发与研究课题的能力,能解决生产建设、技术开发与应用中关键性技术难题;能够指导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科研、设计、生产技术和技术培训任务。

    (二)业绩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或相当奖励,以奖励证书为据,下同)以上1项;或市(厅)级科学技术一等奖1 项。

    2 、参加完成1 项省(音阶级戎2 项市(厅) 级地质调查、矿产勘查、地质科研等重点工程、科研、技术创新项目,经同行专家和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评审鉴定(以成果评审鉴定书为据,下同) ,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 、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2 项大型岩土工程勘察项目,经省级主管部门评审验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4 、作为主要完成人,发现新矿种、新矿物、新的含矿层位、新的矿床类型或发现并提交地方急缺矿种普查报告,并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汗审鉴定认可。

    5 、参加完成1 项省(部)级或2 项市(厅) 级土地调查(勘测) 、土地规划、土地分等定级、土地信息(遥感)、基本农田划定、土地整治等重点工程、科研、技术创新项目,经省级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6 、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2 项市(厅) 级以上土地工程项目规划或设计,经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评审验收通过。

    7 、参加完成1 项省(部) 级或2 项市(厅)级基础测绘、地籍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等重点工程、科研、技术创新项目,经同行专家和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评审鉴定,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8 、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设计、编制的省、市、县( 市、区) 政区图(册)、专题图(集)、重要挂图获市(厅)级以上奖励或公开出版,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9 、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 项市(厅)级以上重点工程及科研、技术创新项目,经同行专家和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10 、参加完成1 项国家级二级课题科研、工程、技术创新项目,成果通过项目主管部门的鉴定认可。

    11 、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 项省(部)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工法的编制,并通过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审定后颁布实施。

    12 、获取1 项国家发明专利(以专利授权证书为据,下同) ;或获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2 项(以计算机著作权登记证书为据,下同) ;或获取3 项国家实用新型专利,已开发实施并取得300 万元以上利税(有财政或税务部门证明,下同)。

    13 、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省、市重要骨干企业的重大技术改造工程项目1项,或在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中起到重要作用,经市(厅)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论文著作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省级及以上科技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2 篇以上。

    2 、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学术、技术著作(译著)1 部(独著或合著,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5 万字)。

    第十二条  工程师条件

    具备本标准条件第六、七、八、九条外,同时具备下列三项条件:

    (一)能力条件

    能熟练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解决生产、建设中的技术问题,有参与较大工程项目或技术开发与课题研究的能力;有参与或独立编写规划、设计书、技术成果报告或地图编制的经历和能力。

    (二)业绩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完成的科技或工程项目,获得市(厅)级以上科学技术奖。

    2 、参加完成1 项市(厅)级或2 项县级地质调查或工程勘查项目,经同行专家和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 、参加完成1 项市(厅)级或2 项县级土地规划、基本农田划定、土地整治工程项目,经同行专家和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4 、参加完成1 项市(厅)或2 项县级测绘工程项目;或参与设计、编制的地图(册)、专题图(集)、较重要挂图和有关内部图(册) ,经同行专家和行业主管部门审定认可,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5 、获取1 项国家发明专利;或获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1 项;或获取2 项国家实用新型专利,已开发实施并取得50 万元以上利税。

    (三)论文著作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在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科技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 篇以上。

    2 、撰写较高水平的科研报告、技术成果报告或勘测项目设计、专业设计报告3 篇以上,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通过。

    第十三条助理工程师条件

    具备本标准条件第六、七、八、九条外,同时具备下列两项条件:

    (一)能力业绩条件

    基本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具有解决本单位科研、技术创新、技术改造、规划设计、地图编制或工程项目中一般技术问题的能力,并取得一定的工作业绩。

    (二)论文著作条件

    在市(厅)级以上学术会议上交流本专业学术论文1 篇以上,或撰写较高水平的本专业技术成果报告、勘测设计报告等1 篇以上。

    第十四条  对在地勘、土地和测绘工程专业技术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不受学历、资历、专业技术资格、任职年限等限制,免于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直接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一)直接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资格、高级工程师资格,按照省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执行。

    (二)直接申报工程师资格,除具备本标准条件第六、七条及第十二条中论文著作条件外,同时还具备下列业绩条件之一:

    1 、获市(厅)级科学技术二等奖以上1 项。

    2 、参加完成1 项市(厅)级重点工程、科研、技术创新、技术改造项目,经同行专家和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

    3 、参加完成1 项省(部)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工法的编制,并通过省(音阶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颁布实施。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 本标准条件中的工作业绩和论文著作,从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开始计算。判定是否具备条件的依据是个人提供的各类有效材料(原件或经审核验印后的复印件、复制件等)。

    第十六条  全日制普通院校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直接认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一)工程师:获得博士学位;或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 年;或获得大学本科学历,工作后取得硕士学位满1 年,累计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 年。

    (二)助理工程师:获得大学本科学历后,一年见习期满;或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 年。

    (三)技术员:获得大学专科或中专学历后,一年见习期满。

    第十七条  凡在野外艰苦岗位以及在县城以外(不含县城)基层单位,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时,可不受论文数量限制,须提供相应篇数的在省(部)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获奖或宣读的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技术报告。

    第十八条  先取得专业技术资格,后取得《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上一级专业技术资格,须从取得规定学历之日起,任满一个原岗位基本年限。

    第十九条  实施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须被单位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并任满一个基本任期年限。

    第二十条  取得非地勘土地测绘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转岗从事地勘、土地、测绘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1 年后,可转评本专业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在以后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其转岗前后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

    第二十一条  受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不得申报;任期内,年度考核未确定等次或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当年不得申报且任期顺延;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的,除取消申报人当年的申报资格外,在以后的5 年内不得申报。

    第二十二条  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资格、直接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均由省工程系列高评会评审。

    第二十三条  本标准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所称"学历"是指: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系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非本专业戎相近专业学历须连续参加高等院校6个月以上本专业或相近专业进修并结业。

    (二)所称"主要完成人"是指:国家级项目中,该项目完成人中前8 名;省(部)级项目中,该项目完成人中前5 名;市(厅)级项目中,该项目完成人中前3 名。所称"参加完成"是指:该项目成果鉴定书(主管部门鉴定认可)所列的主要参加人员。

    (三)所称"科学技术奖"是指: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相当奖励"是指:同等级与地勘、土地、测绘工程专业有关的市级以上政府及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专业综合奖项。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取其中一项最高奖项。

    (四)所称"市"是指:设区的省辖市。

    (五)所称"以上"均含本级。

    (六)所称"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科技期刊"是指:取得CN( 国内统一刊号)" ISSN( 国际统一刊号)刊号的与本专业相关戎相近行业学术期刊;著作须有ISBN( 标准书号)。国外公开发行的科技刊物参照执行。论文、著作、技术报告为本人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内容,须为本人独立撰写或为第一作者。

    第二十四条  本标准条件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标准条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省人事厅、省国土资源厅印发的皖国土资[2006]175 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1upload/2016-8/files/20168217850.doc

             2.upload/2016-8/files/20168217925.xls

             3.upload/2016-8/files/20168217947.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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